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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14-11-18    浏览:5776次     【字体: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落实建筑安全培训责任,完善建筑安全培训制度,确保建筑安全培训质量,提高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升建筑安全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筑安全培训重要意义
        (一)高度重视《决定》宣传贯彻工作。《决定》从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强调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新形势下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一系列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全国安全培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切实把建筑安全培训工作摆上更加突出位置。
        (二)提高建筑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认识。实践表明,加强建筑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建筑安全监管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决定》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进建筑安全培训工作。
        二、明确建筑安全培训工作总体要求
        (三)建筑安全培训工作总体思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建筑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和建筑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培训,预防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建筑安全培训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时期末,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建筑施工作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建筑安全监管机构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建筑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建筑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三、全面落实建筑安全培训责任
        (五)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将建筑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保障建筑安全培训工作。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和继续教育,尤其要重视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六)落实政府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职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指导本地区建筑安全培训工作,健全建筑安全培训制度,统一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强化建筑安全培训监督检查。要减少对培训班的直接参与,由办培训向管培训、管考试、监督培训转变。要组织实施建筑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建筑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七)强化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质量保障责任。承担建筑安全培训的机构要担负起保证建筑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完善教学设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严格培训管理。承担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的机构,要严格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建立考试档案,加强考务管理,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四、严格执行建筑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八)严格执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必须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严格执行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
        (九)严格执行作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三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建筑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筑施工企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十)完善师傅带徒弟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对于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对于安全培训合格的新职工,应当在其上岗前安排不少于1个月的实习。实习期间,应在经验丰富的师傅指导下进行施工作业。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完善建筑安全监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筑安全监管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建筑行政执法、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等知识培训,加强对建筑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
        五、大力推进建筑安全培训基础建设
        (十二)完善安全培训考核大纲和培训教材。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制定、修订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根据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断充实培训考核内容。要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和培训机构编写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读本,建立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制作警示教育片等影像资料。
        (十三)保证安全培训投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职工培训经费和项目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建筑安全培训经费,完善建筑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机制。要研究探索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事故预防和建筑安全培训工作。
        (十四)强化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筑安全培训机构应当选聘一线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健全培训教师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教师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培训教师水平,逐步完善培训师资库。
        (十五)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科学规划建筑安全培训机构建设,严格管理建筑安全培训机构,定期公布合格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特、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逐步建立标准化建筑安全培训基地,保证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需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企企联合、校企联合等方式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将职业资格培训和安全培训有机结合,确保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到位。
        六、注重建筑安全培训效果和质量
        (十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培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强化建筑施工作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施工项目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安全教育制度,有针对性地说明施工现场风险源、控制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现场处置能力。要加强项目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十七)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建筑安全培训机构要建立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培训计划备案、培训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建筑安全培训全过程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建筑安全培训考试制度,建立建筑安全培训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要完善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题库,加强考试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依法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
        七、切实加强建筑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十八)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安全培训纳入日常的监督检查内容,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项目建筑施工“三类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建筑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定期通报建筑安全培训问题企业和问题培训机构名单。
        (十九)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建筑施工作业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不按大纲培训、不按标准考核,以及乱培训、乱办班、乱收费等行为的建筑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建筑安全培训工作,不断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基础,推动建筑行业的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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